販毒10次賺1萬元 小盤毒販被判114年2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2021年3月至8月間將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賣給3人,總計販賣10次、獲利1萬元,被逮之後,因為觸犯重罪,經減刑,10次犯行仍被判處有期徒刑114年2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4年。黃男不滿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桃園市郭姓男子昨天下午被巡邏員警查獲,在其口袋查出3小包海洛因毒品。(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非本案查獲的毒品。)

判決書中記載,黃男過去有吸毒前科,他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仍在2021年3月至8月間透過手機聯繫,將毒品賣給3名男子,每次交易金額為1000元,總計交易10次,獲利1萬元。

黃男被逮之後,一審法官認為他的交易對象不多,造成毒品擴散的情節不廣,與一般囤貨販賣的大盤毒販不同,但因為觸犯的是重罪,經減刑之後,每案仍各判15年2個月至10年2個月不等的刑期,總計131年8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7年。

黃男不滿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再度酌減刑期,10次犯行累計刑度為114年2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4年。黃男還是覺得刑期太重,再度提出上訴。

但最高法院認為,黃男僅憑己見指控判決不公,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符,最終認定「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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