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轄區派出所3名員警偽造筆錄聲請搜索,遭檢察官起訴。(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12:05新增分局回應)
記者郭世賢、吳佩蓁/基隆報導
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轄區派出所3名員警,涉嫌偽造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自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偽造簽名指印,11度稱有民眾檢舉,騙取法院核發搜索票,除其中3次因證據不足遭法院駁回外,剩餘8次均成功取得搜索票。基隆地檢署今偵查終結,依涉犯偽造署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對3名員警提起公訴。
經查,張姓、許姓警員於2017年至2018年間,先後任職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瑞芳派出所,陳姓警員於2018年間任職瑞芳派出所。兩人在這段期間,為求績效,明知楊姓等4位民眾,並未製作毒品案件檢舉筆錄,竟自行繕打檢舉筆錄、指認表等,復偽造楊姓等民眾之簽名及指印於筆錄及指認表上,假裝楊姓等4位民眾檢舉毒品案,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筆錄、指認表等公文書上,再將此等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作為聲請搜索票資料,並獲得檢察官許可後,再持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
自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張姓、許姓、陳姓員警3人共同或分別以前開偽造簽名指印、佯以民眾檢舉方式騙取搜索票合計共11次,除其中3次因證據尚有不足經法院駁回外,其餘8次均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3名警員位居警職,本應恪遵法律,做為守法之表率,然渠等卻為追求績效,觸犯法網,影響警紀形象,實有不該,依涉犯偽造署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對3人提起公訴。
但考量渠等3人上開行為,最終目的仍為追緝犯罪,維持社會治安,並非謀個人私利,事件發生後均調離原職,佐以渠等在偵查中坦承錯誤,深表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應可認無再犯之虞,請法院審酌上開情形,量處適當刑度,以啟自新。
對此,瑞芳分局表示,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分局已召開評議會議,配合偵審結果予以懲處,以正官箴。瑞芳分局重申,對於員警違法(紀)行為,向來秉持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之態度,從嚴究辦,以淨化警察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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