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2022年12月間開車去KTV接2名女性友人,並將車子交給A女駕駛,沒想到回程途中發生車禍,警員到場之後,經檢測發現A女酒駕,他也因此受到連坐罰,被裁處8.5萬元罰鍰、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阿輝提告堅稱自己當時並不知道A女有喝酒,最終成功說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獲判撤銷罰單。
▲阿輝因為女性友人酒駕,受到連坐裁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輝在判決書中主張,2022年12月5日接到A女的電話,希望他開車前往KTV幫忙送人回家,到場時看到A女和已經醉倒的B女,他便和A女一起將B女安置在後座,「我剛搬到當地2天,對路況不熟,A女說B女住的巷子不好行駛,當時已經凌晨,A女就說由她來開車,我看她對答如流,行為也沒有異狀,這才同意。」
沒想到回程途中,A女不慎撞上道路維修的路墩及交通號誌,接著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經檢測發現A女酒駕,阿輝也因此受到連坐罰,被裁處8.5萬元罰鍰、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阿輝不服挨罰並決定提告,他強調,當時3人都有戴口罩,嗅覺受到影響,而且B女已經醉倒,就算有聞到酒味,也會以為是從B女身上傳來的,自己真的不知道A女酒駕。
承辦警員也證實,他接獲車禍通知到場處理時,並沒有辦法清楚判斷駕駛A女是否處於酒醉的狀態,事後調閱沿路的監視器追查,發現該車輛行車狀態很正常,沒有偏離道路等異狀。
A女在事發當日接受調查筆錄時也提到,她有喝酒,但因為要送B女回家,車主阿輝不是當地人,不熟悉路況,她自認為飲酒不會對自己造成影響,才提議由她來開車,之所以會發生車禍,是因為道路縮減沒有明顯警示燈,只有反光條,當時已經是深夜,才會造成車禍。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警方並未舉證證明阿輝有「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禁駛」之違規事實,依據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裁罰,顯然並不適法,最終裁定准許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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