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震災民就醫部分負擔減免!「符合5條件」免繳6個月健保費

▲▼健保署外觀。(圖/記者洪巧藍攝)

▲健保署公布「災民健保費負擔及就醫部分負擔減免措施」。(圖/記者洪巧藍攝)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因應「0403花蓮強震」致使房屋倒塌等多起意外事故,衛福部中央健保署今宣布「災民健保費負擔及就醫部分負擔減免措施」,只要符合5大條件,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原本應自行負擔的健保費,會由中央政府支應。

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本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受補助資格的保險對象名單,由花蓮縣政府在災害發生後提供健保署,據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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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東區業務組黃兆杰組長指出,只要符合「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113年4月至113年9月的健保費將由中央政府支應。

另外,若是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保險對象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可享有「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而在就醫方面,於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是「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就可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另保險對象在治療期間全民健保不給付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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