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豪宅建案工人換燈座觸電身亡 工程老闆和包商甩鍋下場出爐

▲▼北市工人遭電擊。(圖/記者黃彥傑攝)

▲北市大同區陳姓工人於某新建案地下室4樓更換緊急照明燈時遭電擊身亡,工程公司李姓負責人及辜姓建案現場負責人遭起訴。(資料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陳姓工人前往大同區某豪宅建案,進行地下室更換照明燈作業時,因未停止送電釀觸電,當場摔落地板,經送醫仍因心胸併心包積血身亡。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工程公司李姓負責人及承攬水電設備工程辜姓負責人未依規定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

這起工安意外發生於去年8月29日上午,年約60歲陳姓工人在將完工的建案地下4樓從事緊急照明燈更換作業時,因未停止送電,且未使用其他電工安全帽及絕緣防護具等防護措施,導致他欲將鎖固於地下4樓天花板上的「傳統燈管式緊急照明燈」更換成「LED型式緊急照明燈」時,因感電遭電擊而失去意識,隨後跌落鋁梯,雖經送醫仍身亡。

檢方調查時,工程公司的李姓負責人否認犯行稱,承包水電消防設備工程的辜姓現場負責人在大家實際操作之前,會給勞工教育安全宣導,會影響到其他施工人員時,才會由辜男還有施工人員一起實施斷電等;辜姓男子指出,每天都會給勞工1張危害告知單,勞工應該自己知道注意。

檢察官函詢勞動檢查處原因分析,發現災害發生有2點,1.直接原因:感電、2.間接原因即不安全的狀況:雇主對於緊急照明設備更換作業,有導致感電之虞,未停止送電,雇主對於從事緊急照明設備更換作業的勞工,未使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及絕緣防護具等。

故認李、辜姓男子2人分別涉犯過失致死及違反職業衛生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依過失致死罪起訴2人,而該公司屬法人性質的雇主,科以罰金刑。

而該工程公司在事故發生後,也遭勞動部抓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未按規定給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被罰緩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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