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28年前特別預算修法 柯建銘:為反而反,在野黨有存在價值?

▲▼柯建銘 聯訪 民進黨總召。(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提案修《預算法》,限縮提出特別預算規範,卻在花蓮強震後引發朝野論戰。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今(8日)回顧修法歷史,1995年他曾提出釋憲,大法官認為特別預算是行政權責任政治的展現,因此立法院1998年修正該法時,將「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條文保留,如今在野黨為反對而反對,罔顧國家對災變的應變能力,還有存在價值嗎?

民進黨中央黨部今天製作圖卡批評,國民黨立委徐欣瑩、王鴻薇、賴士葆、洪孟楷、張智倫與台灣民眾黨團提案修正《預算法》,刪除「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為特別預算之事由,是聯手亂政「卡救命錢」,把國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棄之不顧。

柯建銘則表示,國民黨不思檢討,還找過去自己在1996年提案修正《預算法》的版本,想證明民進黨也做過一樣的事情,但他必須要說,這是國民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瞭解28年前提案修正的歷史脈絡。

柯建銘回顧,1995年6月,他與時任立委高育仁、彭百顯、陳定南、李顯榮等59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預算法》第75條(現第83條)所定編列特別預算要件及特別預算擴大適用,是否牴觸《憲法》第164條規定。

柯建銘說明,當時由於國民黨政府1971年至1995年編列14次特別預算,納入北二高的工程興建、中央政府處理戰士授田證補償、採購高性能戰機等,全部都用特別預算的方式編列,且除了戰士授田證補償及眷村改建條例外,皆無先送預算編列的特別條例進立法院審議作為法源依據,完全是政府想編就編

柯建銘回顧,當時,大法官釋憲要等待結果出現,等個一、兩年是司空見慣的事,因此,他與當時民進黨立委才提案,刪除《預算法》關於政府可以編列特別預算的規定中,「緊急重大工程」及「不定期及數年一次重大政事」兩個條文。

不過,1998年9月,大法官作成463號解釋,認為特別預算之編列是行政權的展現。柯建銘表示,大法官也認同,政府原則上應該要制定單一之預算,但是因應特殊狀況,符合《預算法》中編列特別預算的規定時,行政院本來就可以在年度總預算外編列特別預算,如果立法委員認為行政院送來的特別預算有不符法定條件的地方,本來就可以決議刪除甚至要求行政院重編。

柯建銘指出,直白一點的講,大法官的意思,就是說立法委員對特別預算有意見,大可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刪除或是退回預算就好,因此,立法院1998年10月三讀修正《預算法》時,針對特別預算刪除了「緊急重大工程」的條款,將「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保留;由於當年民進黨立委席次僅有54席,國民黨有85席,新黨有21席,這樣的修正,如非國民黨同意,是不可能闖過立法院這關的。

柯建銘亦指,自2001年921特別預算之後迄今,政府共編列了14次特別預算,如馬英九政府時期的「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預算」、「流域綜合治理預算」,以及蔡英文政府時期的「前瞻基礎建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新式戰機採購」等,行政院皆先送特別條例至立法院取得法源授權後,接著才送特別預算至立法院審議,等於立法院有了兩次的把關。

柯建銘補充,另外,《財政紀律法》於2019年3月29日三讀通過,加強了政府對於財政紀律的規範,使國家能夠永續發展,不至寅吃卯糧,另外特別預算更與中央政府總預算一樣,債務流量與存量都需要受到公債法的限制與控管,更無所謂破壞政府財政紀律的問題。

柯建銘批評,如今,國民黨與民眾黨不思回顧歷史與立法過程,大聲嚷嚷著要刪除《預算法》第83條第4款,更有甚者,國民黨立委徐欣瑩甚至提案刪除第84條「政府如遇緊急危難時,可先行動用一部分預算」之但書,以為這樣就是改革,這樣就是監督政府,卻忘記了,這些老早就是民進黨,甚至是國民黨的前人已經做過的事情,而大法官也早已做出解釋,特別預算就是行政權的展現。

柯建銘表示,藍白以國會過半之姿,就是要讓行政院無作為,手腳都被綁起來,甚至緊急狀況也不能動支部分預算,罔顧人民生命安危、國家對災變之應變能力,及國防安全的需要,這種只有眼前政治利益,為反對而反對,無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的在野黨,還有存在的價值嗎?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你們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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