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森(化名)去年8月間騎腳踏車行經台中市某小吃店,發現老闆娘將一支摺疊雨傘放在店外,竟擅自取走,「借用」3天半又放回原處。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阿森,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他在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之前,就已經將雨傘返還,難認主觀上有竊盜犯意,最終裁定無罪。
▲部分民眾可能有雨傘暫時放在室外,卻被人拿走的經驗。(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案無關。)
檢方主張,阿森去年8月間騎乘一輛白色腳踏車行經某小吃店,看見老闆娘將一支黑色摺疊雨傘放在店外騎樓的架子上,且現場無人看管,竟擅自將雨傘拿走,隨即離去,因此認定他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依法將他起訴。
阿森到案之後辯稱,取走雨傘只是借用,況且他事後也有把雨傘還回去,真的沒有偷竊的意思。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老闆娘在發現雨傘丟失之後,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但在警員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抓到阿森之前,阿森已經將雨傘放回原處。
法官表示,阿森拿走雨傘大約3天半,之後確實有將雨傘返還,可見他並沒有打算將雨傘占為己有,也難以認定他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竊盜犯意,因此不構成竊盜罪,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