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緝毒攔檢「沒給1物」挨告 警局被判賠償1.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過去有毒品前科,2020年3月間被3名警員認為疑似在進行毒品交易,攔查之後還拍觸他身上的口袋;他不滿警員違法盤查以及拒絕交付異議紀錄表,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判3名警員所屬的警局應賠償阿強1萬2000元。

▲▼警察。(圖/CFP)

▲3名警員查緝毒品,卻因沒有開立異議紀錄表,被民眾告上法院。(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3名警員2020年3月間執行毒品查緝勤務時,通過警用小電腦發現阿強有毒品前科,於是跟隨了一段路程,接著認定阿強疑似在進行毒品交易,並在對方紅燈違規右轉之後,將人攔下查證身分;過程中,其中1名警員拍觸阿強身上的口袋(拍搜行為),並要求取出口袋內的物品。

阿強配合出示證件及口袋內的物品,但要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請3名警員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結果遭到拒絕。阿強不滿警員未經同意就對自己進行拍搜行為,也沒有當場開立異議紀錄表,顯然有不當之處,氣得向警局提出檢舉,另外又向法院提告求償10萬元。

警方則強調,3名警員對阿強實施拍搜行為及盤查,是基於警職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執行對阿強查驗身分及採行必要措施的臨檢行為,屬於警察運用物理強制力所為之「行政檢查」或「事實上之職務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也沒有意思表示為要素,應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阿強主張行政處分違法為無理由。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3名警員對阿強發動身分查證行為違法,且未依法規定開立異議紀錄表,但考慮到警員當時是在執行查緝毒品勤務,目的是防止犯罪,執法過程堪認和平,最終裁定警局應賠償阿強1萬2000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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