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祥(化名)日前以聽音樂為由,向朋友小明(化名)借用手機,之後卻不肯歸還,接受檢警偵查時,被問到為何不歸還手機,竟回答「我爽,我不想還」。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祥犯後態度不良,10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阿祥借用小明的手機聽音樂,卻遲遲不歸還。(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祥和小明是朋友關係,某日他在公園內以聽音樂為由,向小明借用手機(手機價值約6000元),接著佯稱要到捷運站地下街吹冷氣,便帶著手機離去。
事後小明想要拿回自己的手機,阿祥卻避不見面,他多次催討都被無視,打電話也無人接聽,無奈之下只好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祥在偵查期間被問到為何借用手機卻不歸還,竟回答「我爽,我不想還」,接著被問到為何不接小明的來電,又說「我不想接不行嗎」,可見他素行欠佳、犯後態度不良,應當從重量刑,最終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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