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在金錢豹KTV包廂內強制猥褻傳播妹,遭判刑10月 。(圖/翻攝判決書)
記者吳佩蓁/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王姓男子去年3月間到「金錢豹KTV」消費時,找了傳播妹小婷(化名)陪酒,期間王男色心大起,伸出鹹豬手猛摳小婷私密處,令第一次單獨接客的小婷嚇得花容失色,隨即到醫院驗傷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王男竟辯「與客人肢體接觸是傳播小姐工作的常態」,但法官不採信,依強制猥褻罪,處王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當晚在「金錢豹KTV」包廂消費時,叫了傳播妹小婷陪他飲酒作樂,沒想到酒過三巡後,王男開始對小婷毛手毛腳,甚至違反小婷意願,將手伸進她的內褲撫摸下體,小婷指控當時她有跟王男說不要,也有用身體抵抗,但對方都不予理會,她擔心染病,於是下班後自行到醫院驗傷、自費買藥服用,並且報警提告。
王男於審理時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其辯護人亦辯稱,小婷既然在酒店擔任傳播小姐,理應知道遇到客人不禮貌時該如何自保,況且「金錢豹KTV」包廂乃開放空間,如果王男真的對她強制猥褻,小婷大可直接離開包廂或對外呼救,但她卻未即時反應,且小婷安全褲內側雖採驗到王男DNA,但她胸罩外側亦採驗到其他男性的DNA,可見與客人肢體接觸是傳播小姐工作的常態。
對此,小婷於審理時證稱,當天是她第4天到金錢豹上班,當天是她第一次單獨陪客人喝酒,「因為我以前沒有做過酒店的工作,不是很清楚酒店的文化」,因此突然遭王男猥褻,感到很驚恐,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又擔心會造成店家的困擾,所以未對外求救。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小婷擔任傳播小姐陪同王男喝酒,被非同意讓王男撫摸其陰部,更不得作為合理化王男可以強制猥褻小婷的理由,因此認定王男辯詞,應屬無據,依強制猥褻罪,處王男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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