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去年曾有1名本國籍船員實習生受本國航業代理公司聘僱,但上船3個月,船公司通報實習生在船上上吊身亡,消息曝光後引發輿論譁然。監察院今(15日)表示,此案凸顯契約未有效揭露,且船員招聘、勞動檢查及實習評鑑的相關機制不足,不利保障船員勞動權益,監察院促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我國籍商船實習生於船上身亡,家屬發現商船和海員總工會無法提供特別協約,凸顯商船船員生命及勞動權益欠缺保障,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調查船員及實習生在商船工作的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會同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
兩位調查委員指出,海員總工會為代表我國船員之勞動團體,並獲國際運輸工人聯盟授權與航商簽署特別協約,此協約涉及船員之勞動權利義務,然海員總工會與航商簽署該協約,卻未全部揭露予船員或其家屬,不利渠等瞭解相關權利義務;且交通部航港局所提供之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亦無規範揭露義務,成為權利保障的漏洞,應檢討改進。
另針對船員招募階段或船務代理公司之監督管理制度,調查發現,我國未設置船員招募機構或船員仲介中心,且交通部現行法規對於招募船員的單位亦無設立監督機制,實難有效明確規範船務代理公司與船員間權利義務關係,且依《船員法》第12條規定,交通部目前採行報備制,而非實質審查船員簽訂之書面僱傭契約,欠缺積極性,不能確保僱傭契約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及保障船員勞動權益。
監察委員亦指出,航政機關依《船員法》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視同海員,且實習制度行之有年,但交通部卻至2020年才規劃建立實習滿意度調查作為,無法及時提供實習生反映實習情形的管道。本案實習生不幸身故事件,也提醒交通部應引以為鑑,除強化海事學校於學生實習之協助措施外,也應積極採取相關行動,提升學生海上實習品質。
監察委員認為,海上職災風險高,且近年來船員職災人數逐漸增加,然而現行船舶勞動檢查機制,受限於船舶營運特殊性及勞動檢查專業性,實務上國內勞動檢查機構僅能就靠岸從事裝卸、吊掛及維修保養作業之船舶實施檢查,未能全面維護海上勞動安全,亟待交通部會同勞動部積極研議改善。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