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少年的男子主張自己是中度智能障礙,求判緩刑遭拒。(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陳姓男子8年前曾與14歲以下少女性交,卻因中度智能障礙,獲判緩刑4年免入獄,2021年陳男又因猥褻少年,此次遭判囚8月,陳再拿智能不足為由請求想逃劫,不過遭法官發現,既然能讀完大學又能考上研究所,甚至考取駕照,有詐病嫌疑,難以認定有智能缺陷,駁回其訴。
判決指出,陳男曾在2015年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遭判刑1年10月、諭知緩刑4年,刑滿後僅1年多又犯下對未滿14歲男子行為,一審判刑8月。
陳男上訴二審主張,自己有中度智能障礙之證明,請求給予緩刑;然台中高等法院法官調查發現,陳有大學學歷、曾考上研究所,並持有駕照,又可與他人締結契約租賃房屋,實在難認責任能力有欠缺部分。
雖在過去判決內容裡,陳的精神鑑定均得出輕度至中度不等之智能障礙結論,不過從鑑定會談、案件筆錄及人際互動過程中,卻呈現臨床難以解釋的矛盾現象,譬如陳自稱「無法計算112減77、12減6等於多少,不會分辨頁碼數字」,卻能記得給被害人多少遊戲點數,並清楚記得花8千元招待朋友購物;反覆強調自己工作緩慢、容易出錯,卻能夠為被害人操作電腦登入帳號,再以自己的金融卡結帳。
▲男子早在2015年就有過與少女性交的前科,當時獲得緩刑。(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另外,陳在鑑定時對話反應速度慢、停頓或不答,但與被害人用LINE對話時,未見太多停頓,反應即時,且事後將不利於己的訊息收回,顯見其邏輯思考及執行功能沒有顯著障礙。
法官認為,抽象概念、多步驟操作及細節過程,對於輕度智能障礙者已有相當困難,何況是按照順序一一描述,對於中度智能障礙者,更是困難重重,但陳明顯可自理日常生活、有獨立之交通能力、能與他人締結租賃契約等等,足認其實際認知功能,應落在中下至邊緣智能範圍,未達障礙程度。
法官審酌,陳審理時坦承犯行,與少年及其家屬達成調解、獲得原諒,原審之8月有期徒刑堪稱妥適,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且在緩刑結束1年多後再度犯案,手法高度相似,顯見先前治療措施未達矯正、預防效果,故維持原判,不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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