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官羅明村再遭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27年前在偵辦1起槍擊案時,遭控收賄50萬元被起訴。案件審理期間,他一度獲判無罪,但最終仍遭判刑13年確定,潛逃出境,躲藏在越南11年後,2020年間因疫情而返台。他所涉的另外收賄案件,更三審將他加重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曾辦過白曉燕命案、林清岳弒親案的新莊分局刑事組前組長羅明村,在1997年間當上當時的刑事組組長,由於非常年輕,被認為是警界明日之星。但也就是在當年,他偵辦一起槍擊案時,受被告請託,收受50萬元後,同意讓嫌犯的小弟頂罪,並率隊逮捕頂包者。
羅明村等人因此遭提起公訴,他涉案部分一審重判有期徒刑15年,之後更一審一度改判無罪,但最終在2009年4月間,最高法院仍認定羅明村收賄有罪,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但羅明村早已潛逃出境。潛逃在外多年後,他在2020年5月間接受家人與律師的勸說,返台到案執行。
但羅還另涉一件頂包案,羅明村另涉一起貪汙案,林口一家茶行發生槍擊案,警方鎖定李、王、許姓三人涉案。李、王二人找來陳姓男子頂罪,並與羅談好給50萬元賄款,換取不再追查李、王涉案,陳男入獄後,李、王依約按月寄錢並到監探視,但卻始終沒給到先前約定的100萬元,陳不甘心被耍說出實情並獲判無罪,頂包案曝光。
而羅明村返台後,這起頂罪案也重新審理,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後,認定他與共犯等人期約收賄50萬元,因此依照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悖職期約賄賂罪」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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