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強盜駕車女子,車子逆向撞死人,高院判決男子須單獨負擔賠償責任。(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劉姓水電工2020年6月間在新北市蘆洲區持刀強盜開轎車的郭姓女子,郭女不從,劉男為逼迫就範,竟強踩油門、雙手握方向盤大轉彎、逆向,最後撞死對向騎自行車的女子。死者家屬向劉男、郭女求償,高院二審仍判劉男須單獨賠償329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20年6月19日下午16時許,劉男(41歲)在蘆洲區復興路上看到路邊違規臨時停車的郭姓女子,郭女車輛怠速並未熄火,一旁的副駕駛座上有黑色皮包。劉男強盜心起,開啟車門闖進車內,並拿出預藏的鐮刀,要逼郭女將車輛開到人煙稀少之處。郭女不從,2人在車上發生拉扯。
劉男為控制車輛,竟將左腳跨到駕駛座踩下油門,並以雙手抓住方向盤,使車輛猛然急速前行,又時而逆向行駛,再高速變換車道駛回同向車道直行。郭女受到極大驚嚇並深感恐懼,不敢再有任何拉扯、抵抗之動作。沒多久,劉男急速開進對向車道,迎面撞上自行車陳姓女騎士,接著又撞到站立在路口的黃姓少年,而後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2部車輛,劉男的車輛才停下。劉男搶走皮包後,下車逃逸。
劉男之後遭逮,並遭判刑12年10月定讞,被撞上的自行車陳姓女騎士送醫後不治。家屬不滿,提出民事訴訟,除了向劉男求償以外,家屬認為當時郭女車輛違規、又未熄火,使車輛處於隨時得發動之危險狀態,才讓劉男可以駕車撞死人,因此家屬認為郭女與劉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請求連帶賠償867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僅判決劉男須單獨賠償329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勘驗行車紀錄器內容,發現當時劉男手抓方向盤、腳踩油門,郭女只能晾在一旁高喊「煞車」及「救命」,並未實際駕駛車輛;況且即使郭女違規路邊怠速停車,通常不會造成對向車道之人之死亡。因此高院認為郭女違停怠速的行為,與死者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仍判決郭女不須賠償。最後高院仍判決劉男須單獨賠償329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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