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2004年間與大陸籍女子小玲(化名)結婚,婚後僅在台灣共同生活1天,妻子便不告而別,至今未歸,他苦等多年未果,這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嘉義地院法官則在今年3月底裁准阿強的請求,判准夫妻倆離婚。
▲阿強等了20年才和小玲離婚。(示意圖/VCG,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自己是在2004年6月間與小玲結婚,同年10月小玲入境來台與他共同生活,沒想到夫妻倆僅同住1天,小玲便不告而別,2005年出境之後,至今沒有再回來台灣過,考量到雙方都沒有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關係的意願,他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小玲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委任代理人到庭。
嘉義地院法官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小玲的入出境資料,發現她的確曾在2004年10月間入境,並在隔年出境,迄今未再入境,入出國日期等資料都與阿強的主張相符,因此採信阿強的說詞。
法官表示,小玲出境之後,雙方沒有聯繫過,各自生活至今,夫妻倆確實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且小玲對婚姻的破裂應負主要責任,最終裁定准許阿強的請求,判准2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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