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年輕女子花花(化名)因為沒有錢,去年5月間在某商店行竊,偷走一袋裝滿衣物的袋子和愛心零錢箱內的零錢,共計約1000元,因而挨告。基隆地院法官審理之後,勸花花不要為了一時貪念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最終依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
▲花花因沒錢行竊,法官在判決書寫下長文勸她改過向善。(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花花去年5月某日凌晨4時許進入某商店行竊,拿走店長放在店內的衣物一袋(內有11、12件衣物,價值大約500元),以及店內愛心零錢箱的零錢500元;事後店長發現東西不見了,急忙報警,警方很快便循線逮捕花花。
花花到案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基隆地院法官審理此案時,在判決書中寫下一段長文勸戒花花,內容提到,若是沒錢導致生活困頓,可以向政府機關例如社會局或當地里長求助,而不是透過偷竊解決困境,「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不要讓一時的貪念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
法官表示,做錯事情應該勇於認錯,不要一錯再錯,希望花花是真心自願改過,不再盜竊,考量到她竊取的財物價值不高,最終依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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