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行車糾紛「手伸窗外比中指」 法院公道價60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與另一名駕駛A發生行車糾紛,竟降下車窗朝對方比中指,因而挨告。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阿強過去素行不佳,犯後也未取得A男諒解,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

▲▼ 開車,兜風,駕駛。(圖/CFP)

▲阿強因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朝A男比中指。(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1月間駕駛一輛租來的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與另一輛小客車的駕駛A男發生行車糾紛,竟在車來車往的道路上,降下車窗並將手伸出窗外,朝A男比中指。

A男自認社會人格評價及名譽受損,憤而報警並決定提告。阿強到案之後,在偵訊中對於自己的行為均坦承不諱。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正值青壯年,與A男互不相識,僅因行車糾紛,就朝對方比中指,行為實有不該,考量到他過去素行不佳,雖然犯後已經坦承犯行,但至今仍未取得A男諒解,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6000元,得意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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