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供貨商價格!全聯違反公平會規定 遭重罰2000萬

2024年04月22日 10:42

▲▼全聯全新店型「高雄前鎮廣東三店」與大潤發深度合作,導入超過3千項生活百貨。(圖/記者林育綾攝)

▲全聯違反結合規定遭重罰2000萬。(圖/記者林育綾攝)

記者陳俐穎/綜合報導

公平會表示,全聯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未履行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結合時對公平會承諾,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2,000萬元罰鍰。

對此全聯表示,所有供應商皆是全聯的重要夥伴,秉持與廠商共好原則,並提供消費者物超所值的商品,優惠活動是基於雙方共識下執行。一直以來,全聯秉持「平抑物價」、「讓利予消費者」的理念販售大宗民生物資, 每每配合政府政策減輕物價飛漲的影響,並力挺農漁民支持認購農漁畜產品,往後全聯仍會繼續與合作夥伴維持良好互動,盡力滿足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之需求。

公平會表示,前述結合案件決定書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表示「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

公平會表示,此為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決定之重要核心,且全聯於結合申報時亦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始不禁止該結合案。

然而全聯公司於結合後,雖已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公司在執行上仍係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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