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不服執行刑太重,提出抗告遭駁回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富少淫魔」李宗瑞,因犯下性侵、偷拍等案件,最後遭判刑總計65年7月刑期,並定應執行29年10月定讞。他入獄執行至今已經超過10年,不滿自己的執行刑太多,具狀向法院稱自己「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請求減少刑度。但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他的請求確定。
李宗瑞自2009年起開始犯案,由於出手闊綽,多次在夜店中下藥撿屍酒醉女子,帶回自家豪宅性侵、偷拍。直到2012年7月間,一對姊妹向檢方提出告訴後,全案爆發。李宗瑞案發後逃亡遭到通緝,在2009年8月底到台北地檢署到案後,遭羈押、執行至今。
他所犯下的案件,經過最高法院陸續判決定讞後,總計不可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加總判刑65年7月,而高等法院最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由於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30年,李宗瑞的刑度幾乎抵達有期徒刑的上限,因此他不服高院的裁定,提出抗告聲明異議,但2018年8月間就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宗瑞自2012年執行至今已經超過10年,針對高院定應執行29年10月的裁定,他再度提出抗告聲明異議。李宗瑞聲請理由指出,29年10月的刑度遠高於其他各項犯罪的刑度,不管是法定刑較重的殺人、販毒,或是法定刑較輕的詐欺、竊盜,甚至是犯罪多達數十次、上百次的詐騙集團,也都沒定過這麼高的執行刑。
另外他也動之以情,說自己「生命有限,原裁定實有過苛。聲請人已入監執行逾十年,對於昔日犯下罪刑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此外,李宗瑞也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有所不當,請求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定應執行29年10月的裁定。
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最高法院指出,本案裁定出爐後,李宗瑞當時就提出抗告聲明異議,最後遭駁回確定。因此本案確定後,具有實質確定力,若非經過非常上訴或其他法定程序撤銷、變更,本案不得再行爭執,也不能任意聲請重新更定執行刑,以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李宗瑞宣稱檢方指揮執行不當,並未明確指出哪個部分不當,這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李宗瑞抗告。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