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捷運手扶梯上,以手機偷拍裙底,二審賠15萬獲判緩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2月間在台北捷運市政府站手扶梯上,鎖定一名短裙辣妹,以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在手扶梯上偷拍辣妹裙底,結果手機不慎碰到被害人大腿,當場遭逮。一審將黃男判刑4月,上訴二審後,他賠償15萬元達成和解,高院24日改宣告他緩刑三年。
判決指出,2023年2月某日晚間21點28分左右,擔任保全員的黃男在台北捷運市政府站下車,他鎖定前方短裙辣妹,隨即跟在辣妹後方,趁著搭乘手扶梯時,將手機開啟錄影功能,並由辣妹大腿內後側,由下往上偷拍辣妹私密處。
黃男本以為天衣無縫,偷拍得手,不料手機竟碰觸到被害人的大腿。辣妹回頭一看,赫然發現自己遭黃男偷拍。辣妹一時不知所措,只能回頭瞪視黃男;到了手扶梯上方時,黃男隨即繞過辣妹打算趕緊出站。辣妹則向警方尋求協助,警方循線逮捕黃男,但黃男手機中已經刪去相關照片。檢察官調查後,仍依妨害秘密罪將黃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偷拍,但否認拍到私處,僅承認拍到辣妹的大腿。由於手機照片已經刪除,法院隨即勘驗捷運站內監視器畫面,認定黃男確實行跡詭異,拍攝辣妹裙底隱私部位,且確實拍下畫面。考量黃男否認犯行,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一審將黃男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黃男向被害人道歉,並以15萬元達成和解。全案於24日宣判,高院仍將黃男判刑4月,考量雙方和解,高院並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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