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自稱不識字,2023年3月間向某生命紀念館申請使用神主牌櫃位,並繳納2.5萬元費用,22天之後反悔要求退費,但只拿回一半,他心生不滿,於是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然而,苗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阿輝當時是由親屬陪同前往辦理的,而且該生命紀念館採公法方式經營,與一般民間企業不同,不適用5日審閱期規則,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阿輝為了「身後事」問題與鎮公所職員起爭執。(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3年3月間向鎮公所申請使用某生命紀念館的神主牌櫃位,並支付2.5萬元費用,但經過22天之後,他反悔要求全額退費,無奈因為自申請繳費之日起已經超過14天,依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僅能退回一半款項共1萬2500元,他不滿提出訴願卻遭到駁回,因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阿輝主張自己不識字,銷售職員雖然有在申請書、繳款書上註記退費說明,但他看不懂,也不會上網查詢,因此認定銷售職員沒有向他告知、解釋退款規定內容,行為顯然有不當之處;另外,他還主張鎮公所未給予5日審閱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當時簽立的申請書是舊版的不合法,以及申請退費時,銷售職員承認銷售過程有疏失並撰寫道歉函,所以應當全額退費。
不過,鎮公所認為,一切都是依照地方自治法規向阿輝收取使用費用,應屬公行政領域範疇,不適用消保法規定,況且當時阿輝是在親屬的陪伴下辦理申請手續,並非完全無法知悉退費規定,變更申請書範本也是為了避免後續再生糾紛,並非承認舊版有瑕疵,道歉函的部分則是阿輝的輔佐人要求開立申請退費證明時,承辦人員依照對方所述而開具的,只是為了處理當時的情境,並未蓋用關防。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從申辦流程看來,鎮公所對於所設置的殯葬設施管理使用是採公法方式經營,與一般民間企業不同,阿輝主張「未給予5日審閱期」,顯然不可採。
法官接著說道,阿輝雖然自稱不識字,但申辦當日有輔佐人陪同,對於退費規定應當可以輕易查詢得知;而道歉函的內容雖然有記載職員沒有告知退費規定及說明內容,承認有疏失,損失不能由阿輝負擔等文字,但這些內容只是重申阿輝申請使用神主牌位及要求退費的過程,而不是鎮公所同意阿輝申請全額退費的行政處分。
最終,法官表示,鎮公所採公法方式經營及管理該生命紀念館,阿輝要求退費時,距離申請日確實已經超過14天,依規定僅能退還一半費用,整個過程並無違誤,於是裁定駁回阿輝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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