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蔡姓婦人今年1月間在某賭場以推麻將筒子賭博財物,結果被警方抓包,遭裁處罰鍰6000元,但她事後辯稱,警方沒入的7200元是「放在包包裡的錢」,並非賭資。不過,雲林地院法官認為,蔡女接連2日出入該賭場,攜帶的現金與其他賭客相當,她自己也在警詢時承認帶去的現金就是賭資,最終裁定駁回異議。
▲蔡女帶1萬元到賭場賭博,事後卻說剩下的7200元是她放在包包裡的錢,並非賭資。(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蔡女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並表示,今年1月間她在賭場以推麻將筒子賭博財物,當日帶了1萬元現金,賭輸2800元,剩下7200元,「這是我放在包包的錢」,但警方到場之後說要把錢全部拿出來,否則充公,有拿出來筆錄做完就會歸還,她依言照做,最後卻被裁處6000元罰鍰,7200元也沒有拿回來,這才決定提告。
雲林地院法官認為,蔡女聲稱7200元不是賭資,但在接受警詢時,她卻說出「賭場裡的一個人開一台黑色的車子來載我跟朋友」、「我已經去賭博過2次,我今天帶1萬元,玩到警方來的時候已經輸了2800元」等話;另外,當被問到警方現場查扣的7200元是什麼用途,她也回答,「我就是帶去賭場那邊作為賭博的賭資使用」。
法官表示,蔡女接連2日出入該賭場,攜帶的現金也與一般賭客相當,她明知自己去的是非法聚賭場所,遭警方查獲的風險極高,理應沒有必要攜帶無關費用到場;再者,她既然堅稱那筆7200元的錢不是賭資,為何經法院傳喚卻未到庭說明,電話號碼也已經停用,考量到原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最終不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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