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鈞前助理張書維性侵女記者,更一審再判刑。(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在擔任立委時的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在2019年2月間的春酒宴後,竟分別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揉胸、上汽車旅館企圖性侵,卻因為「硬不起來」,只能強迫女記者口交。猥褻部分定讞後,張男性侵部分遭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25日改判刑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在2019年2月22日中午與電視台女記者小玲、小曼(均為化名)春酒聚會後,下午續攤前往KTV唱歌。張男卻在友人還沒來包廂前,對2名女記者伸出狼爪,跟小玲合唱時伸手摟肩,還順勢抓捏胸部。起初小玲不以為意,沒想到張男更肆無忌憚,持續亂摸。小玲當場氣得將張男推開,但張男不在意,撩起小玲短裙撫摸大腿及臀部。
張男再將鹹豬手伸向小曼,隔著襯衫撫摸她的胸部,小曼受到驚嚇不斷將身體內縮以示拒絕,但張男持續進逼。這時小玲找理由先行離席,小曼趕緊叫車要將張男送回中和辦公室,但張男在計程車上卻突然要求開到汽車旅館。2人在計程車內大吵,最後張男保證進摩鐵後就讓小曼離開,小曼才不再堅持。
沒想到進入摩鐵後,小曼尿急先進廁所,一出門後竟被張男強壓在床上,強扯衣領後親吻胸部,身上的衣物、內褲也被大力扯下,小曼嚇得大聲哭喊「不要,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並不斷倒退躲避,但張男還是強逼口交,就在張男即將得逞之際,卻因硬不起來只能作罷,小曼倉皇逃離,全案因此爆發。
事發後李鴻鈞第一時間辭退張男,張男也公開道歉澄清,否認性侵,辯稱雙方情投意合,但一審法院不採信,認定張男逼迫口交得逞,依照1個「強制性交既遂罪」,與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7年。二審改認定性侵未遂,因此改輕判4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將猥褻2名女記者部分分別判刑1年4月定讞,性侵部分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25日宣判,高院改認定張男確實性侵得逞,但因為張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更一審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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