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提「離線權」護勞權 下班看訊息就算加班以「分鐘」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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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提出「離線權」概念,勞工下班後可免讀雇主訊息,若員工已讀且回覆,就算加班。。(示意圖/123RF)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當中提及雇主應尊重勞工的「離線權」,讓勞工在下班後可拒絕回覆工作訊息。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由於離線權目前沒有母法,所以暫時沒有相關罰則,但可透過《勞基法》針對加班做開罰;他提醒,勞工要提出證明說自己有看,比如回訊息的截圖,就可以當作證據,若看了沒有回訊息,這樣無法證明自己有看到工作訊息。

勞動局長高寶華說,「離線權」這部分是台北市全國首創,勞動局相當重視,為此也曾到德國了解離線權的做法,「起初以為歐盟對此會相當重視,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他們認為離線權是基本權利,所以不覺得需要透過政府大力推動、宣傳這個概念」。

至於離線權的具體作法,高寶華說,台北市訂出來的,就是一個行政指導原則,針對如何認定加班,比如說在家工作,早上9點開始到下午5點下班,上司5點1分傳訊息交辦事情,雖然訊息寫明天早上再處理,但上司是5點1分、2分傳來的,「我看的時間就是上班時間,這樣算不算加班?應該算加班」。

高寶華說,這樣的認知應該要告訴勞工,5點以後就不要再傳,傳了就是加班,不能說「我沒有叫你看」,但勞工就是會看,雖然說是明天再做,但勞工是會開始思考這件事明天怎麼處理,這個計劃要怎麼寫,所以這些也算,因此我們針對離線權有指導原則。

至於影響最大的罰則部份,高寶華說,由於離線權目前沒有母法,所以沒有罰則,會依照其他法律,比如《勞基法》,假設公司長官在員工下班後傳了訊息過去,對方也看了,「員工看了之後,不能不認定員工是加班」,但勞工要提出證明說自己有看,比如回訊息的截圖等,就可以當作證據,但不能說看了沒有回訊息,這樣無法證明自己有看到工作訊息,依法行政還是要根據證據佐證自己的說法。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洪三凱補充,加班是員工要提供勞務,「已讀不回就表示沒有想要服勞務的意思」。勞動部有函釋說,下班後收到主管的訊息,執行事務還回傳的話,就等於是在下班後服勞務,這個起訖時間就是加班時間。

洪三凱表示,加班時間原則上沒有約定的話,會以「分鐘」來計費,所以員工收到主管的訊息之後,起訖時間很明確,因為訊息截圖就可以看到收到時間,作業、規劃、完成,然後再回覆給老闆,這個時間點就很明確,就是出勤紀錄。

高寶華指出,歐盟有個先進概念,就是除了雇主需要了解勞工的權利以及勞動法令外,勞工也有責任要了解;他舉例,德國人就認為,如果要靠政府宣導企業、雇主,要他們守法不容易做到,但如果勞工自己都很重視自己的權利,勞工遇到不公平對待就會第一時間反應。

「德國教育自己的勞工自己要做。」高寶華說,包括工會也教育勞工要這樣做,不能光指望工會,自己要先爭取,自己不先爭取而是要政府幫忙追討,耗時一定比較久。

台北市1年勞資糾紛有5000多件,高寶華坦承,勞動局處理人員人力不足,目前也委託民間的勞資協調單位協助處理,但局內局外的人員最多也僅約60人,目前盼處理時間搶在1周內完成,最慢不要超過2周,現在平均時間約10天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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