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埤鄉長潘和源 。(圖/取自潘和源臉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因為違反法令任用機要人員,並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等罪嫌,3月間遭檢調搜索約談,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禁見,但潘被交保。檢方指示調查人員持續蒐證,25日再度展開另一波搜索約談,以有串證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法官裁准收押潘和源。
吳文書檢察官偵辦新埤鄉長潘和源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屏東縣調查站等單位人員於4月25日再度執行搜索、傳喚及蒐證後,約談潘和源到案,以有串證等之虞聲押禁潘和源獲准。
據悉,潘和源於2022年12月25日擔任新埤鄉長,被告賴男為該鄉公所秘書,被告陳男係該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臨時人員。潘和源欲聘用另名潘姓男子為機要人員,惟因該鄉公所無機要人員之職缺,且高職畢業且未有相關職務經驗之潘男不符合機要人員進用規定,僅得以臨時人員聘用,詎潘和源、潘男、 賴男、陳男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及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違反法定機要人員進用方式規範。
由潘和源雖任用陳男為機要薦任課員,實際上則由被告潘男領取差額薪資,檢察官於25日晚間訊問潘和源及相關共犯、證人後,認潘和源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乃當庭逮捕並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屏東地院於26日上午召開羈押庭,法官認潘和源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准予羈押禁見。
檢方表示,潘和源等人涉及圖利等罪嫌,檢方曾於3月12日執行搜索約談相關人員到案,訊後聲押禁見潘和源等人,法院諭令潘和源及潘姓祕書、賴姓祕書3人各30萬、10萬、15萬交保,檢方不服抗告,被高雄高分院駁回,檢調再蒐證,這次說服法官,成功羈押潘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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