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阿強和小美(皆為化名)曾是男女朋友關係,分手之後,阿強竟以裸照要脅小美還錢,並4度登入對方工作用的IG散布照片,因而挨告。台北地院法官今年3月底審理此案,考量到阿強已與小美成立調解,且當庭道歉,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判處拘役30日、有期徒刑5個月,皆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阿強威脅散布小美的不雅照片,結果竟然真的上傳到IG。(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和小美在交往期間曾拍攝身體私密部位照片,分手之後,阿強竟以「分手不還錢就要散布裸照」為由,要脅小美,並在2個月之內4度登入女方的IG帳號,將不雅照片以限時動態的方式公開。由於該IG帳號是工作用的,追蹤人數大約500多人,任何人都可以瀏覽,小美發現阿強的行為之後,嚇得趕忙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公布的不雅照片包含小美的外貌特徵,他甚至利用該IG帳號展示與女方工作有關的資訊,使得他人得以辨識女方身分,確實侵害到小美的身體隱私及個人資訊自決權。
法官表示,阿強不思理性溝通恐嚇小美,又未經同意散布不雅照片,考量到他已坦承犯行,也與小美成立調解並當庭道歉,小美同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30日,另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皆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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