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龍(化名)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62東西向快速道路時,因為覺得前方大客車擋道,無法順利超車,竟在後續成功切換車道之後,將手伸出窗外比中指多次,因而挨告。雖然阿龍矢口否認犯行,但行車記錄器影像截圖證據明確,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語言,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阿龍矢口否認對大客車駕駛比中指,但法官不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龍去年4月1日駕駛一輛小客車行經台62東西向快速道路,當時有一輛大客車行駛在前方,他無法順利超車,竟心生不悅,等到終於成功切換車道並行駛至大客車右前方時,他將手伸出車窗外,對大客車駕駛比中指多次。
阿龍挨告之後辯稱,他比中指不是對著大客車駕駛比,雙方在行駛過程中沒有發生衝突,既然沒有發生衝突,他也沒有不高興等情緒,為何要對大客車駕駛比中指,「我並沒有不高興,我既然沒有不高興,怎麼說我中指就是在比他?」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截圖證據,第一張照片中,阿龍在超車行駛狀態且漸漸逼近大客車時,將手伸出窗外朝左後方比中指;第二張照片中,阿龍在靠左近距離切入大客車車道時,再度把手伸出窗外比中指,當下只有兩人車輛密接行駛中的影像,因此不採信阿龍的說詞。
法官表示,依照現今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語言」,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具貶損之意,阿龍的行為確實造成大客車駕駛名譽受損,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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