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科技業陳姓男子性侵女網友,被判3年3月徒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嘉義女子小美(化名)在Tinder認識科技業陳姓男網友,兩人互有好感相約見面,在陳男車上接吻愛撫後,陳男約小美一同到摩鐵「抱睡」,並承諾不會發生性行為。不料到了摩鐵陳男態度丕變,要求交往後,強壓小美奪走她初夜,小美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嘉義地院審理,判陳男犯行屬實,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3年3月徒刑。陳再上訴被駁回。
判決指出,小美於前年8月21日在Tinder認識陳男,聊了幾天兩人產生好感,相約見面並在陳男車上聊天,過程兩人互相熱吻,陳男還想更進一步,被小美連說2次不要才住手,兩人因此冷戰2天。而後陳男又打電話來求和,並開車將小美載到停車場,在車上對小美擁抱、摸胸,親熱了20分鐘後,陳男提議想一起去休息並抱著睡覺,小美強調「不可以發生性行為」後,便安心和陳男到摩鐵休息。
不料兩人躺上床不久,陳男就試圖想脫小美褲子,小美察覺不對勁,一邊拉著自己的褲子一邊喊不要,陳男則在耳邊叫她「不要裝」、「會不會怕我」、「要不要在一起」,小美心中害怕,就順著他回答「不會」、「好」,不料陳男停手不久後,就強壓她雙手性侵得逞。
小美因而身心受創,隔日氣憤傳訊給陳男說「我到現在還是很不舒服」、「你一時的爽讓我處於恐懼之中」、「我下午那麼相信你,結果我得到什麼」,並報警處理,痛訴「因為那是我的第一次,我很痛,我跟他說不要,但是他都沒有理會」、「不確定他有沒有帶套」、「看到床上都是我的血」等語。
嘉義地院審理,法官審酌陳男坦承犯行等情,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3年3月徒刑。陳男覺得判太重又上訴,稱兩人先前有親吻、揉胸、擁抱等舉動,他難免誤會對方有默示同意性交的意思。
陳男又打悲情牌說,他自小因父不詳,母親又早亡,被出養給他人,結果5歲時養父母又離婚,他的童年不如一般人順遂,學歷又不高,好不容易現在有了穩定的工作,希望法官能審酌這些情狀給他最低刑度,再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緩刑,另外雖然小美不願意和解,但他願意把和解金捐給受侵害婦女等公益團體。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小美屢次明確表示絕不可發生性關係,經陳男答應後,才一同前往摩鐵,因而陳男聲稱並非預謀犯罪,而是誤會雙方關係、一時衝動才犯案之詞,令人難以採信,且陳男在侵犯過程中,無論小美如何拒絕反抗都不予理會,導致小美受創甚深,要求對陳男從重量刑,判定一審判決並無過重,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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