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穿軍服並攜帶空氣手槍及「軍法常識卡」、「聯名章」等,在北市內湖美國在台協會一帶徘徊遭起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身穿軍服帶空氣手槍,並攜帶其製作的「少康專案負責人識別證」、「國軍教戰總則」等前往北市內湖美國在台協會一帶閒逛,被依《陸海空軍軍服條例》第74條「冒用軍人服飾」起訴。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劉男非現役軍人,不符起訴法條,且其服裝也不足讓人誤會是我國現役軍人,判他無罪。
起訴指出,劉男自認為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少康專案負責人,並認中華民國與大陸情勢敵對日益嚴峻,認有必要告知美國在台協會,去年10月18日上午,攜帶其製作的「國軍官兵言行準據」、「戰備個人行動準據攜行卡」、「軍法常識卡」、「戰時互助實踐要點卡」、「職名章」等,且身穿軍服並攜帶無殺傷力空氣手槍,前往美國在台協會一帶徘徊,結果被移送法辦。
劉男喊冤指出,衣服是從桃園某家生存遊戲店買的,卻被控訴陸海空軍刑法,反問檢警「請問現在是戰時嗎?」更說,若是也應該由軍事法庭審理。
法院經查,案發時非屬戰時,且劉男役別為後備除役,也查無個人兵籍資料等,足認非現役軍人,不具軍人身份,自無陸海空軍刑法適用。
再者,劉雖身著軍服前往美國在台協會一帶徘徊,但他所穿的服裝是迷彩服,為一般市面常見而得以任意購買,迷彩服及帽子與一般國民認知我國國軍所穿著軍人服飾及帽子有所不同,故其穿著是否足使人誤認其為我國現役國軍人員或將官,不是絕對確定,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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