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外觀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梁姓男子駕駛營業聯結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時,剎車鼓碎片掉落,砸破周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玻璃,砸中坐在車內的周的兒子頭部,導致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屏東地方法院依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他提起上訴希望宣告緩刑,二審合議庭判決維持原判,並諭知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梁姓男子於2022年7月9日接近中午時,駕駛聯結車,未於行車前妥善檢查車輛剎車鼓,以防止車輛零件脫落釀禍,結果行經國道3號389.1公里處由南往北行駛,上開聯結車之剎車鼓碎片掉落,砸中周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左後車窗玻璃,造成乘坐於車內後座的兒子遭碎片擊中,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併開放性顱骨骨折之傷害,暨癲癇、左側頭骨缺損、失憶症之重傷害。案經警方依重傷害罪移送法辦,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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