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再婚後生下2名子女,因為生活困難,竟將與前夫所生的2名孩子告上法院,要求負起扶養義務。(示意圖/資料照片)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中市44歲的女子阿玲(化名)離婚後又結婚,並且生下2名孩子,不過因為經濟狀況不穩、無法扶養小孩,竟將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負起扶養義務。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阿玲的聲請。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玲離婚以後又再次結婚,與現任丈夫生了2名小孩,不過因為工作不穩定,平時只有打零工的收入,每月只能賺8,000元至10,000元,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相當辛苦,於是將心思動到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身上,告上法院要求負擔扶養費。
▼女子養不起小孩,將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扶養費。(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阿玲主張,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標準,2名子女應該給付每個月25,666元的扶養費,直到她死亡為止。不過,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則說,媽媽在生了他們以後就不聞不問、分居至今,他們從小是受父親、阿嬤的照顧長大,從來沒受過母親的照顧。
不過,台中法官審理後認定,從阿玲的收入來看,難以認定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且阿玲的現任丈夫,同樣是2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人、應該負擔扶養費,而非由阿玲獨自負責,再以此主張不能維持生活、要求前夫的子女負起扶養義務,因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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