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伸港鄉納骨塔工程,鄉長及鄉代會主席涉貪收回扣。(圖/翻攝自伸港鄉公所)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伸港鄉前鄉長曾煥彰、前代表會主席林其瑞辦理第三納骨塔工程,涉嫌透過白手套向承攬廠商收取近1400萬元回扣,公所依採購法向廠商提民事求償。廠商認為當年行賄是被對方強烈要求,而且賄款也已被法院沒收,公所應向法院聲請發還,但法官認為,業者原本就不能對政府機關行不正利益,因此公所要求業者付給1400萬元有理。
全案纏訟至今歷經5年,公所向廠商提出民事求償1400萬元,被告指稱,該標案都不是他主動,工程款30%利潤,已付給曾、林2人共1400萬元,也沒有溢價或利益,況且賄款已被法院沒收,公所實在沒有理由再向他索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等規定向法院聲請發還沒收金。
起訴書內容指出,曾煥彰、林其瑞欲自公所辦理之第三納骨堂納骨櫃設計監造及新建工程2廠商收取回扣,遂透過白手套王男居中聯繫,內定得標新建工程,其方法均採最有利標,由謝、邱兩人自行勾選對自己有利之外聘評選委員,評選結果分別以192萬4000元、4733萬元得標。
謝男依約定將回扣28萬8千元(192萬4千元的15%)透過林其瑞,轉交予曾煥彰;邱男則將回扣1400萬元(4733萬元,30%取整數)分別於簽約後、估驗款及尾款撥付後各交付450萬元、450萬元及500萬元,其中林其瑞各分得2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共計600萬元,並將其中30萬元交予王男做為報酬,餘800萬元則由曾煥彰收取。
曾煥彰因本案被拔官,2020年間觸犯貪污罪條例,被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犯罪所得828萬8000元被沒收;林其瑞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所得570萬元沒收。
法官表示,被告雖稱行賄不是主動,但仍擔心可能無法得標風險及擔心交付高額回扣後將來有履約的困難,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9款約定廠商不得對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故公所主張契約價款應扣除被告給付1400萬元,應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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