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擬通過修法,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可100%抵稅。(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由於近年私校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能公平的建議,行政院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校捐款的抵稅額,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預估可提高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官員指出,目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的捐贈規定,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私立學校的捐贈部分,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
此外,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的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也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指定捐款給私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為70%,營利事業所得總額為35%。唯一可以全數列舉為扣除額的部分,則是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才能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次立法重點如下: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將會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以健全學校發展,並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此外,興學基金會之董事會成員包含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透過興學基金會把關捐款使用的情形,提高其監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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