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邱姓男子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信義路與濟南路交叉路口,擦撞前方鄭姓男子騎乘單車,導致顱內出血,送醫不治,由於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和解,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若判決定讞要入獄服刑。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於2023年4月24日早上,騎乘機車沿屏東市信義路慢車道,由北往南向行駛,行經屏東縣屏東市信義路與濟南街交叉路口處,其本應注意行駛在同一車道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於此,適有鄭姓男子騎乘腳踏自行車,沿同路段慢車道,同向行駛於邱男前方,遭邱男擦撞,造成顱內出血併慢性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經送醫治療臥床,導致感染肺炎,進而引發敗血症,於5月3日死亡。
法院判決表示,被告駕車行駛於被害人後方,本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且當時並無影響被告駕車之其他外在因素存在,竟未注意於此,直接自後方追撞被害人所騎乘之腳踏自行車,肇生本案交通事故,為肇事因素,被害人部分則全無肇事因素,其過失情節嚴重,而被害人則因車禍死亡,所為造成無可挽救之遺憾。
但惟考量被害人騎乘腳踏自行車於道路未配戴安全帽,且已達82歲之高齡,對於車禍事故造成傷害之身體承受能力相對較低,且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除強制責任險外,其自身分毫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態度,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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