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中年男子阿福(化名)去年10月間在某大學附近撿到一張悠遊卡,竟沒有送交相關機關招領,反而持卡前往超商買飲料,花費130元,因而挨告。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阿福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
▲阿福拿著撿到的悠遊卡去超商消費,結果賠了46倍的錢。(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福去年10月間行經某大學附近,撿到一張民眾遺失的悠遊卡,一時起了貪念,2分鐘之後就在鄰近超商持卡購買紅茶、養樂多等飲料,總計花費130元。
失主發現卡片遺失,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很快便循線找到阿福。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之後,失主表明不需要另外調解,他願意原諒阿福,只是希望對方以後不要再這麼做了。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阿福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卻未送交相關機關招領,反而占為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考量到失主已表明願意諒解,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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