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南下墾丁旅遊,以時速百公里衝撞前方停等紅燈自小客車,波及停靠路旁自小客車共4台車輛,造成1人受傷,肇事後逃逸,被恆春警分局移送法辦後,遭法院依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2023年6月18日晚上,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竟超速行駛(時速約100公里),當時,陳男駕駛自小客車先撞及停等紅燈的曾男的自小客車,再往前衝撞廖女的自小客車,波及停放路旁林、鄒兩人自小客車,造成曾男車內友人臉部及肢體多處鈍挫傷、右側中耳炎等傷害。
但陳男明知車禍導致他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傷者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報警或等待員警到場處理,即逕自棄車逃離現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循線查獲上情。恆春警方依肇事逃逸罪送辦,法院審理後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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