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10歲陳姓女童放學回家,走斑馬線時慘遭吳姓男子駕駛的遊覽車撞倒,又遭曾姓男子駕駛的轎車輾過,送醫搶救後不幸宣告不治,桃園地院審理,考量2名駕駛皆與家屬達成調解,亦表示願意原諒,將吳男判處8月、曾男判處4月,皆宣告緩刑2年。
▲10歲女童(橘圈處)過馬路時,遭遊覽車撞倒,再被轎車輾斃。(圖/資料照,下同)
本案發生在2022年12月2日傍晚5時許,54歲吳姓男子駕駛遊覽車,行經吉林北路及文中路2段路口,欲右轉往內壢交流道方向時,剛放學的陳童正沿吉林路往吉林北路方向,走斑馬線欲通過馬路,因此當場遭遊覽車撞倒,橫躺在緊鄰行人穿越道之車道上。
未料,遊覽車後方另名63歲曾姓男子駕駛的轎車,未注意有人倒在路上,當場將陳童輾過,警消獲報到場緊急送往部立桃園醫院搶救,仍於晚間6時54分,因腹部鈍傷、肝臟撕裂傷,致腹腔內出血及失血性休克宣告不治。
▲當時轎車未注意路上有人倒地,當場將女童輾過。
檢方調查認為,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吳男卻疏於注意撞倒女童;曾男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撞擊已倒地的女童致死亡,雙雙依法起訴。
法官考量,2人均疏未注意,致發生上開行車過失,使女童死亡,造成母親及其他家人痛失至親,造成無可彌補之創傷,惟念2人坦承犯行,且均與女童母親達成調解,女童母親也表示願意寬恕曾男,給予緩刑機會,並對吳男表示從輕量刑之意,故吳男依「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人於死罪」處8月、緩刑2年,曾男依過失致死罪處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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