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張姓女子多年前想要承購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的國有土地,卻與國產署屏東辦事處蘇姓技術員發生爭執,她控訴對方逼迫自己去旅館、提供性服務,結果反遭提告妨害名譽。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張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同時也在判決書中直指蘇男約民眾到旅館碰面,屬於脫序不當行為。
▲張女與蘇男因國有土地申購事宜產生糾紛。圖為屏東地院外觀。(資料照/記者陳崑福攝)
判決書中記載,張女多年前為了承購一處國有土地,於是向國產署屏東辦事處辦理申購事宜,並由時任技術員的蘇男承辦,後來她沒有順利購得國有土地,竟在去年2月間跑到屏東辦事處前,手舉寫有「依法買國有土地公文都下來了,大嫂也買到了,當事人卻被要求去旅館,不從就損害其權益,蘇XX出來面對,國家不能有這樣的公務人員」的布條,反遭蘇男提告妨害名譽。
張女挨告之後主張自己說的都是事實,她自認受到蘇男性騷擾、逼迫去旅館,過去還曾向政風處舉報對方要求提供性服務。屏東地院法官調查,張女確實在2014年間向屏東辦事處政風處檢舉蘇男,控訴蘇男在承辦她的申購土地案件期間,邀約到旅館碰面,並且只穿著四角褲出現在房間內,後續又送她酒,並再度提出邀約。
當時屏東辦事處政風處查出蘇男的確曾在旅館與張女會面、送酒,違反行政程序法公務員不得於職務必要外,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以外接觸的規定,但其餘檢舉內容無法查證,最終懲處蘇男申誡1次。
蘇男在法院審理期間也自己提到,張女經常打電話過來,可能有問到他住在哪裡,才會告知下榻旅館地點,他只是照實回答而已,沒有其他意思,過去也沒有跟其他承辦案件的當事人約在旅館見面或送東西。
法官認為,蘇男在晚間衣衫不整與張女碰面,兩人並非熟識友人,而且一般公務員不會與當事人相約晚間在飯店見面,甚至在因公見面時穿著背心內衣及短褲,此等脫序不當行為確實有可能會讓張女產生負面聯想。
不過,法官也提到,張女未能購得國有土地,並非因為拒絕前往旅館的邀約,日前仍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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