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一場因停車格位引發的衝突於5日在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三路與德裕街口上演。32歲的李先生欲至附近餐廳用餐,找到停車位後,卻選擇以人身佔用。54歲的柳先生駕車欲停入該停車格位,結果雙方發生口角。三民第一分局於當日17時50分接獲報案,隨即派員前往處理。
▲兩名男子因為肉身占車位,鬧到員警前來處理,結果兩敗俱傷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警方調查後發現,李先生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條文明訂,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坐、臥、蹲、立,足以妨礙交通者,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因此,警方依法對李先生開出罰單。
▲兩名男子因為肉身占車位,鬧到員警前來處理,結果兩敗俱傷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然而,李先生在事後指出,當他站在停車格位時,柳先生駕駛的小客車向他逼近,因此他堅持要對柳先生提出恐嚇告訴。對此,三民第一分局表示已依規定受理此案,並將函請地檢署參辦。
三民第一分局呼籲公眾,以人身搶佔車位的行為不僅違法,更可能導致交通紛爭,甚至威脅到自身安全。他們敦促用路人應互相尊重,共同維護一個更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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