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攝狼尾隨高中正妹偷拍 只拍到安全褲變「未遂」判決出爐

▲大腿,蜜大腿,腿粗,短裙,女生,辣妹。(圖/記者周姈姈攝)

▲高雄男子在捷運站企圖偷拍正妹的裙底風光。(示意圖,非當事畫面/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崔姓男子去年11月間在某捷運站見到高中正妹小潔(化名)穿著短裙,於是尾隨其後,趁著搭電梯時將手機放在手提袋內,偷拍小潔的裙底風光,小潔驚覺遭偷拍後通報捷運人員,報警將崔男逮捕,所幸小潔穿著安全褲才沒有遭偷拍成功,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崔男徒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崔男是去年11月22日上午9時許,在高雄市某捷運站內,看到穿著高中短裙制服的小潔十分亮眼,於是趁著小潔搭電扶梯上樓時,尾隨其後,並把手機放在手提袋內,趁機偷拍小潔的裙底風光。

小潔搭電扶梯時直覺後方有人緊挨著她,轉身一看,發現崔男的手提袋就緊靠著她的裙底,直覺遭到偷拍,於是趕緊通報捷運站人員,並報警抓了崔男,經檢視崔男的手機畫面,發現只拍到小潔裙底的安全褲,並沒有私密處的畫面。

事後崔男被移送、起訴,法院審理時,律師一度幫崔男辯稱,崔男偷拍不知情的小潔裙底,並未壓抑小潔的自由意志,難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要件。

但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認定崔男拍攝未成年的「私處性影像」事證明確,但因小潔在短裙下尚穿著安全褲,可有效阻絕被告拍攝其貼身衣物,應僅論以未遂犯,審理後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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