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或警方在易肇事路段架設爆閃燈,卻有民眾質疑刺眼干擾視線。(資料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不少易肇事路段設置紅藍「爆閃燈」警示,不過卻遭民眾批評刺眼、干擾駕駛視線,由於爆閃燈還未有相關認證,網路平台已發起連署禁用,且規格不一,為避免爭議,交通部宣布,將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對設爆閃燈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即予以清除。
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長,在交通事故防制空窗期,地方交通單位及警方會設置紅藍爆閃燈,提高防制即時性,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紅色與黃色閃光燈號的警示方式概念相同。
不過因現行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為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且不少民眾批評刺眼、閃到暈,網路平台已發起連署禁用,為免產生爭議,交通部日前已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建請各縣市政府不要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紅藍爆閃燈之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即予以清除。
交通部說明,今年1月4日邀集民間團體、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相關單位等開會研商決議,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就轄內已設置紅藍爆閃燈地點研擬改善計畫,若是以標誌、標線、號誌即可改善者,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交通部指出,若需進行路口、路型、行人通行路徑工程改善者,提報行政院已核定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改善,俟改善工程完竣後,已裝設之紅藍爆閃燈即應予以清除。
交通部呼籲,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口路段、路中路旁障礙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並可參考交通部公路局所訂交通工程手冊之詳細設置規範,視道路交通狀況酌情設置,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
此外,交通部表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每年辦理台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定期協助各縣市政府就每個肇事程度嚴重路口,實地現勘、碰撞構圖分析、確定改善方案,搭配每年路口安全改善研究計畫,提供各縣市政府最新改善工具,檢視路口潛在危險,以便提早改善。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