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芳男、黃資真/宜蘭報導
2019年10月1日,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無預警崩塌,造成6人不幸死亡,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人。全案歷經將近2年的審理,於今(8)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施工廠商林姓負責人判處1年6月、吳姓工地主任、吊索廠商邊姓副總兼現場負責人、陳姓現場監造負責人處2年,蘇澳港營運處方姓、黃姓經理無罪。
▲2019年10月發生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釀成6人身亡。(圖/資料照,下同)
判決指出,南方澳大橋吊索錨頭處,應裝設錨碇套筒,並以防水罩元件包覆,但實際檢查,該處僅於吊索外部包覆乙烯套管,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不佳。又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使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之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之總拉力大幅減少。
在上述前提下,2019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張姓中油員工駕駛油罐車行經南方澳大橋時,因吊索端錨所能承受之拉力大幅減少,引發連鎖吊索斷裂及錨頭破裂等效應,造成整座橋體斷裂坍塌,結果壓毀停泊在橋下的3艘漁船,當時在船上的3名印尼漁工、3名菲律賓漁工全部死亡。
法官認為,林、吳身為包商負責人與工地主任,邊男為分包廠商之工地主任,均應負按圖承造之責,卻未按圖施作,陳為監造人員,並受有相當之報酬,應對施工加以監督,卻未確實監督,加上政府機關欠缺針對特殊性橋梁之定期檢測規範,導致端錨系統於使用20餘年後產生嚴重銹蝕而失效,進而發生本案事故。
考量林、吳、陳、邊犯後均否認犯行,且未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然台灣港務公司已賠償完畢,依過失致死罪,林判處1年6月,吳、邊、陳判處2年。
此外,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前任方姓經理、後任黃姓經理,檢方認為2人應依相關規定至少2年辦理1次南方澳大橋定期檢測,及自行訂定或建請上級單位訂定有關結構安全之吊索端錨系統之檢測及養護計畫,卻疏未辦理,同樣涉犯過失致死罪。
然而,法官認為,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之公路,加上台灣港務公司作業要點中亦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之規定,自難認2人得預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需及時改善修復,判處無罪,過失傷害部分則是公訴不受理。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