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模沙灘拍寫真,慘遭噁男偷拍外流。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基隆吳姓男子2022年間騎機車經過新北市瑞芳區海岸,發現一個拍攝團隊正在沙灘上拍攝廖姓辣模的全裸寫真集。吳男取出手機偷拍辣模,之後更轉傳給友人。案經辣模提告,檢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吳男起訴,吳男還辯稱當時是拍攝浪花,並非對準辣模拍攝。一審不採信,將吳男判刑3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宣告緩刑2年的自新機會。
判決指出,吳男在2022年9月16日14時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82公里處時,剛好看見一組拍攝團隊,在沙灘上對辣模進行全裸拍攝創作。吳男停下車,拿起手機遠遠的拍攝錄影,其中還曾將鏡頭對準辣模,放大辣模的身體、臉部。吳男拍攝完畢後,將影片轉給友人。
不過吳男的行為被拍攝團隊看在眼裡,辣模隨後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檢警單位循線找上吳男,當時警方拿出吳男轉傳的影片時,吳男顧左右而言他,謊稱當時在拍浪花。
但警方又出示他對準辣模放大影片的部分,他辯稱「我當時以為我是在拍攝釣客,所以有放大」,是否因被發現才將鏡頭移開,吳男則稱「我當時是漫無目的拍攝,沒有注意到」、「因為我拍攝浪況結束,所以我離開前往尋找另外一個釣點」。檢方不採信,依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吳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吳男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於9日宣判,雖然吳男仍否認犯罪,但高院認為,吳男無任何犯罪紀錄,且拍攝時間尚短,僅轉傳給1名友人,無證據可認他有在網路上散布之情形,行為情節及惡性較為輕微,應屬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之初犯;再考量吳男罹患恐慌症等身心症狀;此外,辣模也對吳男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未來應能獲得相當賠償,因此高院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交付保護管束,並需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繳交3萬元給與公庫,並上法治教育課程2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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