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外籍男子A在台灣從事英文家教工作,卻被指控對B、C女童施以猥褻行為,B女童下課之後立即告知母親身體疼痛,這才揭穿這起事件。雖然A男矢口否認犯行,但彰化地院法官不採信,日前依強制猥褻罪、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拘役40日,僅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
▲A男否認猥褻女童,但並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男被指控在2023年間以螢幕截圖方式,保存來源不明的兒童性影像,並將照片存放在手機的隱藏資料夾中;接著,他又被指控對B、C女童施以猥褻行為,甚至擅自拍下私密照片。
對此,A男辯稱,當時是在網路上看到兒童性影像,想要截圖報警,後來卻忘記了;猥褻女童的部分,他也矢口否認,堅稱照片是不小心拍到的,當下已經刪除,但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刪掉。A男的辯護人則反控,B女童的證述是受到大人引導。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若A男截圖真的是為了報警,為何沒有記下該問題帳號的資料,幫助警方查緝,反而把照片存放在必須用Face ID或密碼解鎖的隱藏資料夾中,可見他有刻意隱藏之意。
法官接著表示,B女童及其母親在案發之前與A男關係良好,事後也沒有要求任何賠償,難認有誣陷動機;此外,B女童前後證述一致,證述過程中也沒有受到旁人影響,若非親身經歷,根本無法憑空杜撰,因此這部分不採信A男的說詞。
最終,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處A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另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罪判處拘役40日,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4萬元;而C女童的部分,因為證據不足,裁定A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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