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做出終局判決,臺中市政府將積極依法追回款項。
圖、文/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供
最高法院113年5月8日判決駁回台開公司精密一期結餘款返還訴訟案,本案三審定讞,台開公司須給付市府結餘款加計利息約21億餘元。
經發局說明,市府將依據確定之終局判決,持續強制執行台開公司資產,並向國稅局等相關單位持續查核財產清冊進行扣押拍賣,另針對台開公司已辦理信託等形式之財產部分,將再與律師研議後續執行方式。
經發局補充,依據二審判決結果,台開公司須返還市府17億1,237萬4,807元,且須給付市府自民國108年8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利息金額約4億餘元,本息金額合計逾21億元,市府所提訴求勝訴。
臺中市政府於民國87年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17億1,237萬4,807元,市府為捍衛權益於108年12月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歷經近4年半努力,終獲最高法院判決中市府三審勝訴,市府將積極依法追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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