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若特赦可全身而退? 法務部報告:未判決案件不在特赦範圍

▲▼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圖/記者湯興漢攝)

▲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近日傳出總統蔡英文將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將邀請法務部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之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之處理」報告,而法務部送至立院的書面報告曝光,根據報告內容,陳水扁目前因身體因素停審、尚未審結的4案:侵占總統府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案及教唆偽證案,均無法特赦,而未沒收之款項同樣不屬於特赦範圍。

法務部報告指出,有關特赦程序係規定於赦免法第6條第1項:「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及第7條規定:「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特赦係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特赦之研議,研議擬具處理建議陳行政院轉呈總統,但仍須由總統決定是否行使特赦權及對象,其後,總統頒發特赦令與行政院,行政院並轉令本部辦理後續程序。

報告指出,我國特赦對象以受罪刑宣告之人為限,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依本條文義解釋,得經特赦之人,係以受罪刑宣告之人為限。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原則上免其刑之執行,於特殊情形時,始有可能比照大赦,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至於犯罪所得,法務部報告也闡明,沒收並非刑罰,故非特赦範圍,總統行使特赦之範圍,既限於免除受赦免人刑之執行或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而鑒於沒收已不具刑罰性質,總統行使特赦權之效力當然不及於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若已由審判機關認定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並裁判確定者,依照前揭說明,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之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

至於停止審判之案件,報告指出,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應非可得特赦之範圍,故仍須由審判機關依法辦理。而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停止審判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而可繼續審判。

報告結語指出,特赦係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之案件,應非可得行使特赦權之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之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之影響。法務部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本部為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之意見,陳請總統鈞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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