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籍立委徐巧芯日前指控住家遭人騷擾,氣得向警方報警。(圖/記者湯興漢攝)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近日,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指控住家信箱被記者亂翻,對方更從中找出「都更通知單」,且擅自拍攝後在某政論節目上播放,徐巧芯聲明將為此事正式提起告訴。
國會立委揭弊卻被翻天覆地的霸凌,外交部以洩密事由正式提告,親綠媒體更是排山倒海傾巢而出地對徐極盡撻伐之能事,然而上述行逕恐已涉及違反《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新聞媒體為爭取獨家新聞,無不牟足力氣拍攝各種情景,但除要注意新聞倫理外,更要恪遵法律分際。如在公眾場合拍攝名人活動,並無不可。但如以特殊鏡頭深入室內攝取個人隱私,即可能涉有妨害秘密罪之虞;妨害秘密罪限於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非公開」指客觀上已利用環境或設備作出屏蔽區隔,使他人可以合理期待這項活動具有隱密性;如在汽車內談話、在封閉會議室內開會、在私人對話內傳送訊息等,只要出現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亦可構成妨害秘密罪;即可能涉及《刑法》第315-1條1項:「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新聞媒體人在蒐集新聞過程中,仍要留意各種法律規範,在民事可能涉及侵權責任如侵害隱私權、侵害肖像權,刑事如妨害秘密罪等,新聞自由仍應注意法律分際。媒體記者對徐巧芯家信箱隨意翻閱搜取新聞,顯然衝過頭了,違法行逕不足為取,更應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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