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為使用來路不明的充電器,導致房子起火,被判要入獄。(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苗栗縣竹南鎮大埔一街的透天住宅,去年曾發生火警,案件經過調查後,發現是4樓陳姓房客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進而引發火災,陳男也因此被起訴。苗栗地院審理後,判陳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2月10日時,竹南大埔一街一棟5樓透天住宅的4樓起火,現場冒出陣陣濃煙,還有一人受困陽台等待救援。警消獲報後不敢大意,立即派出6車共10人前往現場搶救,最終順利救下受困民眾,也成功撲滅火勢。
檢警調查後發現,該處透天4樓住的是陳姓房客,陳男向吳姓房東租屋,卻沒有注意所使用的手機充電器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並且檢視製造商、電器規格、型號之標示。
▲▼陳姓男子因為使用來路不明的充電器,導致房子起火,被判要入獄。(圖/ETtoday資料照)
此外,陳男也應注意手機充電器、插座的使用及保養情況,避免手機充電器刃片短路而失火的危險。但陳男疏忽應該注意的事項,從公司貨車取得來路不明的充電器插頭,為手機充電,進而引發火警、造成火勢擴大,並且燒毀物品、致生公共危險。
陳男被起訴後,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沒有注意充電器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也沒有注意充電器、插座的使用及保養情況,將來路不明的充電器插入插頭,導致充電器因刃片短路而引燃被褥、彈簧床等可燃物,造成火勢擴大、燒燬被害人吳姓房東所有之大量物品、並危及周遭公共安全。
此外,陳男至今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行為實有不該,且陳男曾犯詐欺案而被判決、素行非佳。不過,法官考量陳男在火警發生後坦承告知、未加以爭執,犯後態度尚可,審酌後依照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罪,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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