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39萬倒賠8千萬!彰化水龍頭大廠私排廢水 害河川變色汙染

▲▼             彰化五金水龍頭大廠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到河川。(圖/彰化地檢署提供)

▲彰化一間五金水龍頭大廠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到河川。(圖/彰化地檢署提供,下同)

記者唐詠絮、黃資真/彰化報導

彰化一間五金水龍頭大廠私設暗管,將近1年來將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非法排放至洋仔厝溪,不法獲利39萬餘元,日前全案終結,考量負責人已繳納不法所得與裁罰共1千萬餘元,公司、趙姓負責人、葉姓廠長、杜姓廢水處理操作人員各支付200萬、15萬、5萬、3萬元給公庫,予以緩起訴處分。

彰化地檢署說明,涉案公司為衛浴建材五金及銅器製造商,同時是五金水龍頭大廠,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製程單元產出鉻系、酸鹼系等廢水,依防治設備許可文件原應將廢水收集並處理至達放流水標準後,始得經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至廠區前道路側溝,再匯流至洋仔厝溪。

▲▼             彰化五金水龍頭大廠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到河川。(圖/彰化地檢署提供)

46歲趙姓負責人明知廠內廢水防治設備老舊、故障,已無法處理廢水,竟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10個月期間內將有害健康物質超標之廢水,以私設沉水馬達連接軟管,直接放流至周界外地面承受水體,最終排放至洋仔厝溪。

經彰化縣環保局運用「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站」及「樹脂縮時膠囊」監測數據,結合放流口巡查,發現該廠放流水水色異常而提報本署立案偵查,2022年6月29日測得該公司排放之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更高達69.9mg/L、「銅」15.7mg/L、「鎳」465mg/L,均遠超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所訂放流水標準,經檢察官執行搜索確認廠內非法貯存及繞流機制、並查扣供繞排之沉水馬達(含軟管)工具等物。

▲▼             彰化五金水龍頭大廠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到河川。(圖/彰化地檢署提供)

全案於今年3月11日偵查終結,趙姓公司負責人兼水污染防制專責及申報人員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5條,58歲葉姓廠長及36歲杜姓廢水處理操作人員均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法第190條之1,公司為法人,因實際負責人涉犯上開水污染防治法罪,應依規定科以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罰金10倍以下之罰金刑。

不過,趙姓被告等人在查獲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在偵查期間積極投入7000萬元,將公司電鍍製程設備移至彰濱工業區電鍍專區,以防止再犯,並向彰化縣環保局完成繳納不法利得及裁罰共1009萬餘元,考量偵查已達強力督促遷廠、維護國土永續之目的,諭知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公司、趙姓負責人、葉姓廠長、杜姓廢水處理操作人員各支付200萬、15萬、5萬、3萬元給公庫,並予以緩起訴處分。

▲▼             彰化五金水龍頭大廠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到河川。(圖/彰化地檢署提供)

企業遵法及企業誠信之價值遠超過一時不法利益,任何試圖污染環境之犯行,必在環保機關高科技及現代化稽查技術下,無處遁形。本件被告等圖少許方便及利益,不顧環境安全,非法排放有害廢水,終究需付出鉅額改善款項及代價,並嚴重損及商譽,得不償失。本署呼籲所有事業均應有法遵觀念,善盡社會責任,只有對環境友善,才能安心為公司謀取最大合法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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