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國小女主任指控實習老師性侵未遂又偷拍。(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123RF)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教務女主任指控,李姓實習老師意圖性侵未遂、2度偷拍如廁與裙底,提告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勘驗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偷拍如廁部分屬實,其餘2件無明確事證,判賠12萬元為適當。
林女控訴,李男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底擔任同校的實習老師,2019年11月,李男趁她帶直笛團出賽返校後,尾隨至女廁意圖性侵,但她誤以為是廁所外敲門聲是其他人要進廁所之禮貌性地敲門詢問,故未開門,而性侵未遂。
林女指稱,2021年7月7日,李男利用暑假期間校園上班人員較少,尾隨她至女廁,將手機架在廁所隔板上,趁如廁時進行偷拍;2023年6月,趁畢業典禮快結束,人潮眾多的情形下,混入人群伺機走到講台上,在她背後持手機偷拍裙底。她氣憤提告,主張李男一而再、再而三作出如此天理難容之行為,依3次不法行為各求償20萬,總計60萬元。
李男辯稱,性侵未遂事件在經由他校調查後,以「不成立」終結,如廁偷拍部分林女曾提起刑事告訴,也被不起訴處分,畢業典禮當天是為了想親自解釋之前的誤會,見林女正在忙,才會站在後面等待,豈料林女見狀竟唆使他人抓住他,他才會在驚恐下逃離現場,經林女提出刑事告訴,也再度獲得不起訴,故請求駁回其訴。
法官認為,林女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有性侵未遂、畢業典禮偷拍,但李男因如廁偷拍被偵訊時,坦承有在女廁入口處用手機隨意亂拍及錄影,主要對著天花板拍攝,並依對方指示刪除影片,又坦承尾隨李女進廁所,對話紀錄也承認有偷拍意思,足認以侵害隱私權,就此部分判賠12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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